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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6-8-27

关于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及《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冀建法〔2007〕432号)的有关规定,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账户转移或集中封存手续,在中心集中封存专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职工,可以办理提取。
2016年9月12日起,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相关政策文件
                                                   2016年8月25日
附件
                       相关政策文件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第十五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冀建法〔2007〕432号)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应当设立集中封存、缴存管理账户,用于办理因各种原因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已无主管单位,且暂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的账户封存或依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继续缴存、转移,以及办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
第三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或者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八) 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九)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来源: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时间:2016/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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